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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