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