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举办犬只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