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