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