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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