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