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