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