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七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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