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八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