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