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九条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