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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