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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