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 (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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