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