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
第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
第十四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四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
第十六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
第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
第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责和议事程序的具体规定; (二)市人民代表...
第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
第九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
第十九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
第二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在必要时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大会前一个月将...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九条 法规草案内容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
第三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以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应当说明先行先试的内容或者对法律、...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初审的,应当组织调研论证,并向...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责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及对法规案...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法规案审议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六条 负责法规案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四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修...
第四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二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需要继续审议的...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召集人可以要求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用联组审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八条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四十九条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
第五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将法规草案...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二条 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组成人员就有关事项或者条款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经...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拟提交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市多项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经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重...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
第六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
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六十二条 法规解释由负责该法规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拟订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六十三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四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五条 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深圳市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就有关问题...
第六十六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六条 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深圳市法规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深圳市法规附修改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修...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八条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和实施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
第六十九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以及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
第七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条 深圳市法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以及说明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七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
第七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作出决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
第七十四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可以就本辖区内需要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
第七十五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提出法规案时,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说明,提供注释稿和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注释稿应当对法规草案的立法依...
第七十六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法规要求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规定。法规对具体规定...
第七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七条 对阶段性工作事项进行规定的法规或者条款应当明确有效期限。需要延长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由市人...
第七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八条 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后,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对该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
第七十九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九条 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后,法规实施单位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第八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工作答复,经负责法规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交常务委员会法...
第八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一条 法规案的起草、调研、论证、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
第八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立法咨询专家为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常务委...
第八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