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工作答复,经负责法规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后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的答复意见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