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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