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