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