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四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四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