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六条 负责法规案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告以及其他与法规案有关的材料移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