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初审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说明,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说明中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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