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 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提出法规解释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