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六十三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