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责和议事程序的具体规定;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 (三)本市全局性、长远性重大改革事项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除上述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以外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一定数量的法规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