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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