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八条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和实施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和日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