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条 深圳市法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以及说明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深圳市法规作出解释的,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