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深圳市法规附修改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报告主任会议后公布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