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