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组织实施。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