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责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及对法规案进行初审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派人参加。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负责初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