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初审的,应当组织调研论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初审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法规草案采用深圳市法规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的理由; (三)主要立法依据; (四)法规草案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争议问题; (六)主要修改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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