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