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前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修改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相关起草、修改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