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五十二条 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市民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应当听取提案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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