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负责管理其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