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四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鉴定人资格。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鉴定人。 社会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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