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资料; (二)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自身鉴定能力的鉴定委托; (四)保留与其他鉴定人不一致的意见;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