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六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 (二)出庭参加诉讼;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 (四)依法,回避;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