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十七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