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十八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初始鉴定,是指提交专家委员会之前所作出的司法鉴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