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十九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十九条 诉讼过程中的初始鉴定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进行。当事人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请进行初始鉴定。经公安司法机关同意,当事人可以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初始鉴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