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鉴定: (一)送鉴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送鉴人不能提供鉴定所必需的相关材料的; (三)鉴定中遇到本机构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鉴定机构决定终止鉴定的,应当向鉴定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例所称送鉴人是指持有并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的组织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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