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设立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司法鉴定工作。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