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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