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