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